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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天津圣运胜案:区政府不予公开征地材料,复议决定责令重新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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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案件:当事人就房屋征收相关材料向区域某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区域某府作出部分不予公开的答复,当事人不服该答复,委托天津圣运律师提起行政复议,当地复议机关审理后撤销案涉答复部分内容,并责令区域某府限期重新答复。

胜案结果

复议机关审理认为:当事人房屋处于征收范围,其申请公开的相关征收材料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属于征收法定程序,不属于内部过程性信息;征地补偿支付凭证、征收土地公告等材料属于征收主体应当制作保存、依法公开的信息,区域某府作出的不予公开答复适用法律错误。最终,复议机关依法决定:
一、撤销区域某府作出的《关于对王女士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中的第四项至第十一项部分的答复。
二、责令区域某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当事人要求公开的第四项至第十一项信息重新给予书面答复,符合公开条件的,依法予以公开。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女士
被告:区域某府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内蒙古自治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纠纷
案号:赤政复决字X号
代理律师: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机关:当地复议机关
复议程序:行政复议

一、案件背景:征地征收范围内房屋,当事人申请征地相关政府信息公开

王女士系当地一处私有房屋所有权人,其房屋被纳入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当事人先后两次向区域某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供地方案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预审意见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征收土地公告及张贴送达证明等多项征收相关材料。
区域某府作出《关于对王女士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仅向当事人公开部分材料,对其余多项信息以无利害关系、属于内部过程信息、不由其保存、涉及个人隐私等理由不予公开。当事人对该答复第四项至第十一项内容不服,多方对比咨询后,选择委托天津圣运律师维权,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二、天津圣运律师介入:代理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主张答复违法

天津圣运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对本案案件情况进行全面梳理,逐一审阅案件里全部证据材料,包括信息公开申请表、答复文书、征收公告、相关法条依据等案卷材料。
天津圣运律师提出核心代理观点:
第一,当事人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所申请公开的征收报批、用地审批材料,直接影响当事人征收补偿权益,和当事人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区域某府以无利害关系拒绝公开缺乏依据。
第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房屋征收的法定前置程序,并非行政机关内部决策过程信息,按照条例规定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区域某府作为本次征收的实施主体,征地补偿支付凭证、征收土地公告以及张贴送达证明,属于其依法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负有公开义务,不能以不在本单位保存、涉及隐私为由拒绝公开。
天津圣运律师代理当事人,依法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案涉答复中不予公开的相关内容,并责令区域某府依法公开对应政府信息。

三、被告答辩:区域某府主张不予公开答复符合法律规定

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多项答辩意见:
第一,当事人申请的供地方案、用地审批、规划预审类材料属于征地程序性资料,和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依据 X 号文件规定,可以不予向当事人提供。
第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属于内部决策管理过程信息,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
第三,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不由本机关保存,补偿明细分散在村内,并且补偿金额涉及众多被征收人的个人隐私,不能对外公开。
第四,征收土地公告以及张贴送达证明不由本机关保存,已经告知当事人前往对应村组查阅,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区域某府请求复议机关维持其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

四、机关认定:复议机关梳理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区域某府作出的《关于对王女士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第四项至第十一项不予公开内容,事实与法律适用是否合法;当事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复议机关认定一:申请人主体适格,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

复议机关审查认为,当事人认为区域某府信息公开答复中不予公开的内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主体适格,提交的复议申请满足受理条件,应当予以受理。

六、复议机关认定二:征收报批、用地预审类材料和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

复议机关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X 号文件进行审查,当事人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之内,供地方案、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用地预审意见等材料,直接关系当事人征地补偿权益,和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区域某府以无利害关系拒绝公开,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七、复议机关认定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属于内部过程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复议机关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审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法定必经程序,该评估文件和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直接相关。区域某府将其认定为内部决策过程信息、拒绝公开,缺乏法律依据,复议机关不予认可该答辩理由。

八、复议机关认定四:补偿凭证、征收公告属于征收主体应当保存、公开的信息

复议机关结合征收条例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区域某府是本次棚户区征收工作的征收主体,征地补偿支付凭证、征收土地公告以及公告张贴送达证明,属于区域某府制作保存的信息,负有公开义务,其主张不由本机关保存的理由不能成立。

九、最终判决

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法条,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区域某府答复里第四项至第十一项不予公开内容,责令区域某府限期重新作出书面答复,符合公开条件的信息依法向当事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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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天津圣运律师案件点评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认为,征地拆迁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是被征收人核实征收合法性、维护补偿权益的重要途径,本案对同类信息公开维权具有参考意义。
第一,判断信息是否应当公开,核心看信息和当事人自身权益是否具备利害关系。只要房屋、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报批、用地预审等程序文件都和被征收人直接相关,行政机关不能简单以无关为由拒绝公开。
第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征收法定前置材料,不属于内部保密过程文件,行政机关以此作为拒绝公开的常见理由,在复议、诉讼阶段容易被认定违法。
第三,征收主体对征收公告、补偿费用支付凭证等材料负有制作、保存责任,不能简单以材料放在村委会、涉及他人隐私为由免除自身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第四,信息公开答复违法时,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进行救济,专业行政法律师能够帮助当事人梳理请求、固定证据,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十一、天津圣运律师提醒

天津圣运律师结合本案,给有征地信息公开需求的当事人几点实操建议:
第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时,写明房屋、土地位于征收范围,清晰说明该信息和自身征收补偿权益存在利害关系,降低行政机关直接驳回的概率。
第二,收到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答复之后,留意答复期限、救济途径,在法定复议、起诉期限内启动维权程序,不要错过维权时效。
第三,区分不同类型征收文件,征收批复、规划材料、风险评估、补偿支付凭证都是征收合法性核查的关键材料,可分批次提交信息公开申请。
第四,如果行政机关答复称信息不在本机关保存,一定要让对方书面告知保存机关名称,便于继续向正确的机关申请公开。
第五,遇到复杂的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建议尽早委托行政法方向专业律师,由律师协助起草申请、代理复议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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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0-22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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