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案件:张女士为核实房屋所在建设项目征收合法性,向区域某局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局签收后超期未答复,天津圣运律师代理参与一审,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相关法院审理后确认该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行为违法,并责令限期作出答复。
胜案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区域某局收到张女士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也未按照申请人指定的纸面邮寄方式提供信息;收到起诉材料后没有提交已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张女士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
一、确认区域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二、区域某局于本判决生效 15 日内向张女士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三、案件受理费,由区域某局负担。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女士
被告:区域某局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纠纷
案号:昆行初字第 X 号
代理律师: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法院:当地人民法院
判决程序:一审
一、案件背景:当事人申请征地项目信息公开,行政机关逾期未答复
张女士名下房屋坐落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为核实房屋涉及建设项目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张女士向区域某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该建设项目对应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建设用地批准书》《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等政府信息,同时明确要求行政机关以纸面、邮寄的方式向其交付相关材料,并预留收件地址与联系电话。
区域某局签收该邮件后,超过法定答复期限,既没有向张女士公开对应信息,也没有向张女士作出答复、告知理由或者其他获取途径。双方未能协商解决争议,张女士多方对比咨询后,委托天津圣运律师介入维权。
二、天津圣运律师介入:针对行政机关信息公开不作为提起诉讼
天津圣运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对本案案件情况进行全面梳理,逐一审阅案件里全部证据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 邮寄单据、物流查询记录、房屋权属证书等案卷材料。
天津圣运律师提出核心代理观点:
第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规,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期,需要依法告知申请人。
第二,申请人明确指定了纸面邮寄的获取形式,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第三,行政机关逾期不答复、不告知理由,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侵害当事人知情权。
第四,行政机关应诉后,应当提交已经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证据,无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天津圣运律师代理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确认区域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该局依照申请内容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答辩: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答辩
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多项答辩意见: 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被告整体诉求未向法院表达。
四、机关认定:围绕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答复义务审查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区域某局收到张女士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后,是否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五、法院认定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与答复期限问题
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后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无法当场答复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答复,延期答复需要履行告知程序。 经审理查明,区域某局已经签收张女士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签收之后,至本案开庭审理,一直没有向张女士作出答复,也没有告知延期。法院观点:该行为已经超出法定答复期限,没有依法履行答复义务。
六、法院认定二:关于信息提供形式的要求
法院审查申请人对于信息获取方式的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经审理查明,张女士在申请表中明确要求以纸面邮寄方式接收材料。法院观点:行政机关即便准备公开信息,也应当优先遵从申请人指定的提供形式。
七、法院认定三: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法院审查行政机关举证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收到诉讼材料后,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已经答复、已经公开信息。法院观点: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应当认定其未履行信息公开答复义务。
八、最终判决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区域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在判决生效 15 日内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九、天津圣运律师案件点评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法人获取征地、建设项目相关资料,核实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途径,知情权受法律保护。
第一,征地拆迁、项目建设相关材料大多属于应当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当事人有权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行政机关予以公开。
第二,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后,严格受 15 个工作日答复期限约束,不能无故搁置、不予回应;确有客观原因需要延期答复的,必须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最长同样有限制。
第三,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信息交付形式,优先按照申请人要求的纸质、邮寄等方式提供,不能随意变更交付方式。
第四,行政诉讼当中,行政机关需要自证已经履行行政职责,不答辩、不举证、拒不到庭的,会直接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第五,遇到信息公开申请石沉大海、逾期不回复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委托天津圣运律师,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职。
十、天津圣运律师提醒
第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建议优先选择 EMS 邮寄,留存好邮寄底单、物流签收记录,固定行政机关收到申请的时间证据。
第二,申请表中尽量写清楚想要公开的文件名称,同时写明你想要的交付形式(纸质邮寄、线上电子版等)和准确收件地址。
第三,一定要记好法定答复时限,从行政机关签收当天起算,超过 15 个工作日没有答复、没有延期告知,就可以依法维权。
第四,行政机关不答复、答复内容不符合申请要求,不要等待,及时咨询专业行政法律律师,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五,征地类信息公开案件专业性较强,不清楚申请要点、文书写法的,可以联系天津圣运律师协助起草申请材料、跟进维权流程。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在征地拆迁、宅基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天津圣运律师,咨询专线:18502688682 或 022-24165877,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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