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律师代理安置补偿履职案:韩先生夫妇合法购买的两处宅基地遇征收,某管委会将原告宅基地与母亲宅基地合并登记为一户,仅按一户标准补偿,还以选址意见书有涂改、未经村委会审批为由拒绝补偿。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定答复基本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答复及复议决定,责令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胜案结果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经审理认为,被告某高新区管委会就原告补偿申请作出的被诉答复,认定原告所述涉案233平方米宅基地院落连同吕女士的宅基地院落并属于吕女士一户的总计466.90平方米的宅基地院落,但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或依据予以证明,被诉答复依法构成基本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被告市政府作出的驳回原告行政复议请求的被诉复议决定亦属认定事实不清,依法亦应撤销。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
一、撤销被告某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12月5日作出的《关于韩先生、柴女士安置补偿申请书的答复意见》;
二、撤销被告某市政府于2025年3月19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责令被告某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就原告涉案安置补偿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补偿决定。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某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案件基本信息
一、案件背景:合法购买两处宅基地,遇征收后补偿权益被忽视
韩先生、柴女士夫妇系山东省泰安市某村村民。
1971年,韩先生夫妇合法购买了本村村民的宅基地及房屋,院落面积约233平方米,房屋占地90平方米,并长期居住。
2002年,韩先生夫妇又在该宅基地东侧购买了另一处宅基地,面积为195平方米,并依法取得了北集坡镇建设土地办公室核发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2008年9月,因京沪高铁建设需要,韩先生夫妇购买的上述两处宅基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然而,征收过程中,某高新区管委会错误地将韩先生夫妇购买的233平方米宅基地与韩先生母亲的宅基地合并登记为一户,并仅按一宅的标准向母亲进行了补偿,导致韩先生夫妇的宅基地未得到相应补偿。
另一处195平方米宅基地,也仅补偿了少量附属物费用,地上物补偿款全部付给了原理发店所有人,韩先生夫妇未获得合理补偿。
二、天津圣运律师介入:申请安置补偿,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发现自己的合法宅基地权益被忽视后,韩先生夫妇多次找相关部门反映问题,但始终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在多方咨询后,韩先生夫妇决定委托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本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接受委托后,天津圣运律师首先梳理了案件脉络:韩先生夫妇通过合法交易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征收时应当获得相应的安置补偿。某高新区管委会将原告宅基地与母亲宅基地合并登记,仅按一户补偿,明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补偿权益。
天津圣运律师指导韩先生夫妇于2024年11月向某高新区管委会提交了《安置补偿申请书》,请求某高新区管委会对因京沪高铁建设而征收的原告两处宅基地进行房屋安置或货币补偿。
三、某高新区管委会作出答复:已补偿母亲,无法再补偿原告
2024年12月5日,某高新区管委会针对韩先生夫妇的安置补偿申请作出《答复意见》,主要内容为:
第一,吕女士(韩先生母亲)466.9平方米宅基地院落包含韩先生夫妇所述的1971年购买的约233平方米院落,故在吕女士宅基地院落已安置补偿完毕的情况下,无法对韩先生夫妇再行补偿。
第二,韩先生夫妇提供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中"建设单位(个人)名称"已进行涂改,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第三,经调查核实,村委会未向韩先生夫妇审批过与该《选址意见书》中四至相符的宅基地。
第四,朱纪翠(张氏理发店所有人)未卖予韩先生夫妇宅基地或理发店,按照拆迁政策,理发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应归朱纪翠所有。
综上,某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对韩先生夫妇的安置补偿申请不予支持。
四、天津圣运律师代理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
韩先生夫妇不服某高新区管委会的答复,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天津圣运律师在复议中提出了详细的代理意见:
第一,某高新区管委会错误合并登记宅基地,剥夺了原告的补偿权利。原告韩先生原为本村村民,虽因工作原因户籍迁出,但根据相关规定,其通过合法交易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依法仍应受保护和应予补偿。某高新区管委会擅自将原告独立所有的宅基地与母亲的宅基地合并登记为"一户一宅",且仅对母亲进行补偿,严重违反"一户一宅"原则。
第二,否定合法《选址意见书》属认定事实错误。原告持有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虽存在名称涂改,但该涂改已由镇建设土地办公室盖章确认修正,且原始审批档案完整存档可查。涂改仅涉及名称表述的笔误修正,未涉及审批主体、土地四至、用途范围等实质内容,不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基础。
第三,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某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具体实施征收的行政机关,依法具有协助落实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市政府以"某高新区管委会无补偿职责"为由驳回复议请求,是对《土地管理法》的曲解。
然而,市政府于2025年3月1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村委会已就涉案房屋院落与吕女士、朱纪翠签订补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以及某高新区管委会非拆迁人亦非补偿协议相对方为由,驳回了韩先生夫妇的行政复议请求。
五、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在天津圣运律师的代理下,韩先生夫妇向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
一、依法撤销某高新区管委会作出的《安置补偿申请书的答复意见》;
二、依法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六、法院认定:某高新区管委会基本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审查的核心问题是某高新区管委会针对原告安置补偿申请所作的被诉答复是否合法。
法院指出,某高新区管委会结合本区域实际,对其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相应的补偿安置工作制定了相关实施办法。该文件对农村本村村民、非本村村民、原本村村民等不同主体在本村房屋建筑物拆迁安置补偿的条件、标准等均作出明确具体规定。
从该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合法宅基地房屋被拆迁时相应的安置补偿对象除本村村民外,非本村村民、原本村村民在符合文件规定情况下亦享有获得安置或补偿的权利。
法院进一步指出: 本案原告提供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据,主张涉案233平方米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系其于1971年从本村村民处购买取得的,其对该宅基地房屋享有合法的财产权利,依据相关规定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权益。
但被告某高新区管委会就原告补偿申请作出被诉答复,认定上述原告所述涉案233平方米宅基地院落连同吕女士的宅基地院落并属于吕女士一户的总计466.90平方米的宅基地院落,并以已就该466.90平方米宅基地院落按照相关规定向吕女士一户进行了安置补偿为由,决定对原告不予补偿安置。
然而,法院综合分析在案证据认为,被告某高新区管委会对其以上认定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或依据予以证明。
故本案被诉答复依法构成基本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
七、法院认定: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一并撤销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市政府作出的驳回原告行政复议请求的被诉复议决定,亦属认定事实不清,依法亦应撤销。
八、法院最终判决:撤销答复及复议决定,责令六十日内重作
综合以上,原告要求撤销被诉答复、被诉复议决定并责令被告某高新区管委会履行补偿职责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某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12月5日作出的《关于韩先生、柴女士安置补偿申请书的答复意见》;
二、撤销被告某市政府于2025年3月19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责令被告某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就原告韩先生、柴女士涉案安置补偿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补偿决定。

九、天津圣运律师案件点评:宅基地征收补偿,不能随意合并登记剥夺权益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宅基地合并登记引发的安置补偿履职案件,对于类似案件中被征收人维护自身合法补偿权益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第一,合法购买的宅基地,征收时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实践中,一些地方在征收时,往往以"户籍不在村里"、"不是本村村民"为由,否定通过合法交易取得的宅基地的补偿权益。
但天津圣运律师指出,根据当地拆迁安置政策的明确规定,不仅是本村村民,非本村村民、原本村村民在符合文件规定情况下,同样享有获得安置或补偿的权利。通过合法交易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征收时必须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不能随意将多户宅基地合并登记为一户,剥夺补偿权益。 一些地方在征收时,为了减少补偿支出,往往将家庭成员的宅基地合并登记为"一户一宅",只按一户标准给予补偿。
天津圣运律师指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一户一宅"原则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前提是宅基地是依法取得的。如果是通过合法交易取得的独立宅基地,就应当独立计算补偿,不能随意合并登记。
本案中,某高新区管委会将韩先生夫妇合法购买的独立宅基地,与韩先生母亲的宅基地合并登记为一户,仅按一户标准补偿,明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补偿权益。法院最终也是以"基本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该答复。
第三,有涂改的选址意见书,不一定就无效。 一些行政机关在审查证据时,往往看到文件上有涂改,就直接否定其效力,不进行实质审查。
但天津圣运律师指出,根据证据审查的相关规则,法院应当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全面客观判断其证明力。如果涂改只是笔误修正,不影响审批主体、土地四至、用途范围等实质内容,而且涂改已经由核发机关盖章确认,那么该文件的法律效力就不应当被否定。
十、天津圣运律师提醒:遇到征收补偿纠纷,善用法律武器维权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提醒,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亲友遇到类似情况——合法宅基地被征收后未获得合理补偿、被随意合并登记为一户、或者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补偿职责,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保留好房屋买卖合同、宅基地相关权属证明、选址意见书等证据,这些是证明您合法享有宅基地权益的关键材料;
不要轻易相信行政机关的口头答复,如果对补偿有异议,应当及时通过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包括补偿协议、答复意见、复议决定等,这些都是诉讼中的关键证据;
对行政机关的不合理处理,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不要因为行政机关的拖延而超过法律救济期限;
选择专业的行政法律师团队,能够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专注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宅基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天津圣运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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