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崔女士房屋纳入片区改造征收范围,为核实征收项目合法性,向区域某发改部门申请公开项目立项审批及申报材料。该部门主张已经邮寄材料,但无法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当事人委托圣运律师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胜案结果
当地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审理认定:区域某发改部门虽称已经向崔女士邮寄公开相关材料,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确答复,属于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最终决定:
区域某发改部门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针对崔女士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履行公开职责。 当事人如不服该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崔女士
被申请人:区域某发改委
涉案地点: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
案号:陕发改行复字X号
审理机关:当地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判决程序:行政复议
一、案件背景:核查征收立项手续,提交信息公开申请
崔女士在陕西省延安市辖区内拥有合法房屋,房屋被纳入片区改造征收范围。为落实本次房屋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崔女士向区域某发改委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该改造项目建设立项批准文件以及配套申报材料,包含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核准申请表、建设规划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评审批意见等资料。 区域某发改委自述 1 月 25 日收到申请,称已于 2 月 17 日、3 月 7 日两次邮寄相关材料,但无法向复议机关提交对应的送达凭证。崔女士认为该部门没有准确、按期公开申请信息,侵害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天津圣运律师提起行政复议。
二、天津圣运律师介入: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无证据即视为未履职
代理律师提出核心意见:
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负有及时、准确答复的法定义务;主张已经答复、已经邮寄材料的,应当由行政机关提交快递底单、签收记录等证据;
被申请人仅口头陈述寄送材料,没有举证证明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答复,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征收项目立项文件是判断征收是否合法的核心材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完整、准确公开。
三、复议机关审理认定:无证据证明按期答复,责令限期履职
复议机关审理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及时、准确答复。本案被申请人无法举证证明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就案涉申请作出准确答复,应当认定没有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依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履职。

四、天津圣运律师案件点评
在征地拆迁维权中,立项审批文件属于征收项目源头性材料,对判断项目是否合法至关重要。
行政机关主张已经履行公开义务,不是只靠口头说明,必须拿出对应的邮寄、签收等证据。拿不出证据,复议机关就会认定其不作为成立,当事人可以借助复议程序,倒逼行政机关依法提供所需审批材料。
五、天津圣运律师提醒
向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全程留存申请底件、邮寄凭证;行政机关说寄了材料,记得索要签收凭证;
行政机关答复义务包含两项:按期答复 + 内容准确,缺一项都属于履职不到位;
行政机关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已经答复时,当事人可以及时提起复议,维护知情权。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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