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圣运律师代理行政强制拆除纠纷案件:贵州省都匀市张女士自建房屋,被当地三家行政机关分两次共同实施强制拆除。实施拆除前,行政机关未作出书面催告、未出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也未履行公告程序。张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案涉强制拆除行为缺少《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催告、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法定程序,判决确认三被告共同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胜案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说理摘要: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流程开展。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逾期不履行的,再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拆除违法建筑还应当进行公告。本案三被告实施强拆前,没有出具书面催告文书、未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未履行公告程序,亦未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强制拆除程序严重违法。行政机关实施强拆时未向当事人告知诉权及起诉期限,本案应当适用两年起诉期限,原告起诉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
确认被告三家行政机关共同对张女士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三家被告分别分担。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女士
被告:都匀市某局、都匀市某国土主管部门、都匀市某城市管理部门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贵州省都匀市
案件类型:行政强制拆除纠纷
案号: 独行初字第 X 号
代理律师: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法院: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判决程序:一审
一、案件背景:自建房屋遭遇分两次强制拆除,行政机关强拆未履行完整强制法定程序
当事人自建房屋被多家行政机关分两次强制拆除,行政机关未履行催告、强拆决定、公告等强制执行法定程序,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张女士在本村建有自建房屋。相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责令限期自行拆除。
其后,三家行政机关分两次共同将案涉房屋强制拆除。实施强制拆除前,行政机关没有向张女士出具书面催告文书,没有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也没有履行强制拆除公告程序,未告知当事人相应的复议、诉讼救济权利。
房屋被拆除之后,当事人多方对比咨询,选择委托天津圣运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天津圣运律师介入:代理一审诉讼,围绕行政强制法定程序、起诉期限开展抗辩
当事人多方咨询对比,了解天津圣运办案经验,决定委托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本案。 接受委托后,律师梳理案卷、证据材料,梳理全部案件争议焦点;预判对方庭审抗辩方向;确定整体诉讼思路;整理房屋照片、信访反馈材料、行政处罚文书等全套证据,起草行政起诉状,向人民法院提交立案。
庭审阶段提交全部证据,重点阐述: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必须遵守行政强制法完整程序,催告、强制执行决定书、公告、告知救济权利均属于法定强制前置程序;行政机关强拆时未告知诉权,应当适用两年起诉期限,原告起诉没有逾期,请求法院确认案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三、被告答辩: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强拆程序合法,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限
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多项答辩意见:
第一,城市管理部门具备查处违法建筑、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前期已经完成立案、勘查、处罚告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整套处罚流程,强拆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
第二,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第三,部分被告辩称自己没有实际参与实施拆除行为,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各被告均主张自身行为合法,请求驳回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
四、机关认定:归纳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为两个:
一是三家行政机关是否共同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强制拆除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强制法》法定程序要求?
二是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五、法院认定一:多部门共同实施强拆,强拆缺少催告、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程序严重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书面催告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的,可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针对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还应当进行公告。
本案证据结合庭审各方陈述,可以确认三家被告共同实施了案涉房屋强制拆除行为。三家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之前,没有出具书面催告文书,没有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未履行强制拆除公告程序,也没有向当事人告知救济途径。
法院认为,即便前期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强制拆除仍然要独立遵守行政强制执行全套法定程序,不能以行政处罚程序替代强制执行程序。据此,案涉强制拆除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六、法院认定二:强拆未告知诉权与起诉期限,本案适用两年起诉期限,原告起诉未逾期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2 年。 本案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时候,并未向张女士告知诉权以及起诉期限,应当适用两年起诉期限。房屋最后一次拆除发生于 2015 年 1 月 26 日,当事人 2015 年 10 月提起诉讼,没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法院认为,被告关于原告起诉超期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综上,三被告共同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行政强制法定程序,应当确认违法;原告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
七、最终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确认三被告共同对原告房屋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八、天津圣运律师案件点评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是违法建筑强制拆除领域典型行政案例,对广大房屋权利人维权具备很强参考意义。
第一,行政处罚程序不能替代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天津圣运律师提示,就算行政机关已经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房屋属于违建,要实施强制拆除,还必须单独走完强制执行的法定步骤,催告、强制执行决定书、公告均不可省略,不能拿处罚阶段的材料代替强拆程序。
第二,多部门联合拆房,全部实际参与机关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天津圣运律师指出,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到场实施强制拆除,即便部分机关没有出具处罚文书,只要实际参与强拆实施,就要作为共同被告,共同承担强拆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三,行政行为未告知诉权,适用两年起诉期限。天津圣运律师说明,如果行政机关实施强拆的时候,没有明确告知你起诉权利以及起诉期限,起诉期限最长为两年,不是普通六个月,当事人不要被行政机关关于时效的抗辩误导。
第四,强拆公告、书面催告是强制拆除的硬性法定要求。天津圣运律师提醒,拆除房屋涉及重大财产权益,法律设置多重保护程序;缺少催告、强拆决定、公告任一环节,强拆就属于程序违法。
第五,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是后续主张赔偿的重要基础。天津圣运律师提示,拿到确认强拆违法的生效判决之后,当事人可以进一步通过行政赔偿程序主张财产损失救济。
九、天津圣运律师提醒
天津圣运律师提醒广大房屋权利人,面对房屋被强制拆除风险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收到限期拆除处罚文书,不要忽视后续强制执行环节,留意是否收到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强拆公告,上述文书均应当向你直接送达。 2、遇到多部门联合上门拆除房屋,第一时间拍照录像,记录到场单位、人员、拆除全过程,留存强拆事实证据。 3、行政机关实施强拆没有向你告知起诉权利,注意两年的最长起诉期限,不要盲目采信行政机关提出的时效抗辩。 4、房屋被拆除之后,及时固定屋内物品、房屋建设相关证据;确认强拆违法判决生效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赔偿。 5、遭遇即将强拆的情形,建议尽早咨询专业行政律师,梳理全部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房屋及财产权益。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在征地拆迁、宅基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天津圣运律师,咨询专线:18502688682 或 02224165877,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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