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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天津圣运胜案:政府信息公开复议案,口头告知不能替代法定书面答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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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贵州省吴先生房屋面临征收,为核实征收行为合法性,向区域某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明确要求以纸质邮寄方式获取征地批文、用地批准书、征用土地方案等征地报批材料。区域某府收到申请后,仅电话口头告知申请人应当向下级机关申请,未按照申请人要求出具书面答复文书。吴先生申请行政复议,前期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经法院判决撤销后重新审理本案。复议机关认定,仅电话口头沟通不能代替法定书面答复,行政机关行为构成不作为,责令区域某府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胜案结果

复议机关审理说理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已经明确要求纸质邮寄形式进行回复,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书面答复。仅进行电话口头沟通,没有出具书面答复,属于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最终,复议机关依法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区域某府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吴先生
被告:区域某府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纠纷
案号:黔府行复决字X 号
代理律师: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法院 / 复议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判决程序:行政复议

一、案件背景:申请征地信息明确要求纸质邮寄回复,行政机关只电话口头告知,不作书面答复

被征收人申请征地报批相关政府信息,明确要求纸质邮寄回复,行政机关仅电话口头告知指引下级单位,未出具书面答复,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维权。
吴先生的房屋处在征收范围内,为核实房屋所在区域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向区域某府邮寄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明确要求回复形式为纸质、回复方式为邮寄,申请公开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申报材料、征用土地方案、征地批文(含征地红线图)、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等征地文件。
区域某府签收该信息公开申请后,仅电话联系吴先生,口头告知案涉信息应当向下级机关申请,没有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出具正式书面答复。
吴先生针对该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最初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吴先生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撤销不予受理决定,责令复议机关重新处理。复议机关重新受理该复议案件。
多次救济受阻,当事人多方对比咨询,选择委托天津圣运律师维权。

二、天津圣运律师介入:代理行政复议,口头告知不能替代法定书面答复义务

当事人多方咨询对比,了解天津圣运办案经验,决定委托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本案。 接受委托后,律师梳理案卷、证据材料,梳理全部案件争议焦点;预判对方庭审抗辩方向;确定整体复议思路;整理信息公开申请表、EMS 邮寄凭证、物流签收记录等全套证据,起草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文书提交复议机关。
复议过程当中重点阐述:申请人明确纸质邮寄的答复形式,行政机关即便认为自身不是公开主体,也必须出具书面告知文书,电话口头沟通不能替代法定书面答复,行政机关逾期未书面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应当责令履职。

三、被告答辩:已经电话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同意等待下级机关答复,请求驳回复议申请

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多项答辩意见:
第一,案涉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是下级机关,并非区域某府。
第二,收到申请之后已经电话联系申请人,已经口头告知申请人应当向下级机关提交申请,申请人也表示愿意等待下级机关处理,已经履行相关职责。
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全部行政复议申请。
也就是说,被申请人主张电话告知即已经履职,请求驳回当事人的复议诉求。

四、机关认定:归纳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复议机关经审理,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为两个:
一是申请人明确要求纸质邮寄回复,行政机关仅电话口头告知,是否已经履行信息公开法定答复义务?
二是口头告知申请人转向其他机关申请,是否可以免除行政机关出具书面文书的法定义务?

五、复议机关认定一:申请人明确纸质邮寄回复,口头电话沟通不能替代书面答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或者答复。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已经明确要求纸质邮寄的回复方式。
本案被申请人区域某府收到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仅电话和申请人沟通,自始至终没有出具书面答复文书。
复议机关认为,电话口头沟通属于口头告知,不能满足申请人明确提出的纸质邮寄答复要求,口头告知不能代替条例规定的书面答复义务。据此,被申请人未书面答复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

六、复议机关认定二:即便不属于本机公开范围,仍要出具书面处理意见,不得仅做口头指引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即便行政机关认为自身不是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也应当依法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指明公开机关名称、联系方式,该义务不以申请人口头表示接受处理意见而免除。
本案被告仅电话口头指引申请人去找下级机关,没有形成书面文书送达申请人。 复议机关认为,不能仅凭电话口头沟通就认定行政机关已经完成信息公开处理职责。据此,应当责令被申请人对案涉信息公开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仅电话口头告知、未出具书面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七、最终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区域某府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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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天津圣运律师案件点评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是征地信息公开维权的典型复议案例,对广大土地房屋权利人维权具备很强参考意义。
第一,申请人有权指定答复载体与送达方式。天津圣运律师提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可以明确写明答复形式(纸质 / 电子)以及送达方式(邮寄 / 自取),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遵从申请人的合理要求。
第二,口头告知不等于完成答复。天津圣运律师指出,哪怕行政机关认为该信息不归本机关负责,也需要出具正式书面告知书,写明正确的公开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单纯打电话口头说一下,不产生法定答复效力。
第三,申请人口头表示愿意找其他机关,不能免除受理机关书面答复义务。天津圣运律师说明,即便电话当中申请人表示愿意等待下级机关处理,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依旧要履行书面答复的法定义务,不能因此省略书面文书。
第四,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天津圣运律师提醒,如果收到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责令复议机关实体审查你的复议诉求。
第五,征地报批全套材料,是核实征收合法性的关键材料。天津圣运律师提示,征地批文、红线图、各类报批方案,被征收人均有权依法申请获取。

九、天津圣运律师提醒

天津圣运律师提醒广大征地当中的当事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维权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建议写明你想要的答复形式(纸质邮寄),留存申请表原件、快递底单、物流签收记录,完整固定证据。 2、行政机关只打电话口头答复,不给书面文书,不算依法履行答复义务,你可以继续通过复议、诉讼追责。 3、收到口头指引让你找别的机关,坚持要求对方出具书面告知文书,书面文书才是后续维权的重要证据。 4、收到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注意法定起诉期限,可以起诉要求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责令复议机关实体审理。 5、遇到行政机关只口头沟通拒绝出具书面材料的情形,建议尽早咨询专业行政律师,梳理全部证据,依法维护知情权。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在征地拆迁、宅基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天津圣运律师,咨询专线:18502688682 或 02224165877,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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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0-21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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