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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天津圣运胜案:政府信息公开二审改判案例,不属本机公开范围亦不能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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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纠纷案件:贵州省黔南州韦先生,为了解房屋征收拆迁区域拟建项目情况,向当地某环境主管部门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拟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文件审批意见及申报材料。该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韦先生作出任何答复。韦先生提起一审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以申请信息不属于该机关审批权限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韦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便申请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行政机关也必须依法出具书面答复,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撤销一审判决,责令该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对韦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胜案结果

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说理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无论申请信息是否属于本机关公开权限范围,均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区分不同情形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若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还应当告知该机关名称与联系方式。本案被诉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逾期未作出任何答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
一、撤销某县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
二、责令被上诉人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上诉人韦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 100 元,由被上诉人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担。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韦先生
被告:当地某环境主管部门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案件类型: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纠纷
案号: 黔南行终字第 X 号
代理律师: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法院: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程序:二审终审改判

一、案件背景:申请项目环评相关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全程不作答复,一审诉讼请求被驳回

当事人申请拆迁区域项目环评材料信息公开,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不作任何答复,一审败诉后上诉二审实现改判。
韦先生系当地村民,房屋处在拆迁征收区域内。为核实拆迁区域拟建项目的相关情况,韦先生通过邮寄方式,向某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拟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文件的审批意见以及申报材料。
该环境主管部门收到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之后,在法定答复期限内,没有向韦先生出具任何书面答复,既没有公开对应材料,也没有作出告知、说明理由类文书。 韦先生认为行政机关构成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申请信息不在该机关审批权限之内,判决驳回韦先生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不认可一审裁判结果,多方对比咨询,选择委托天津圣运律师提起上诉继续维权。

二、天津圣运律师介入:代理二审上诉,主张无论信息是否属本机权限均必须履行书面答复义务

当事人多方咨询对比,了解天津圣运办案经验,决定委托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本案。 接受委托后,律师梳理案卷、证据材料,梳理全部案件争议焦点;预判对方庭审抗辩方向;确定整体上诉思路;整理身份证材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签收凭证等全套证据,撰写上诉状向二审法院提交。
二审审理过程当中重点阐述:即便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诉机关公开权限,行政机关也不能完全置之不理,仍然需要按照条例规定出具正式书面告知文书;行政机关逾期完全不予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责令行政机关限期作出答复。

三、被告答辩:一审阶段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诉讼过程中,被上诉人某环境主管部门在本案二审程序中,未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也就是说,被上诉人没有就不予答复行为提出抗辩理由。

四、机关认定:归纳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二审法院经审理,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为两个:
一是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审批、公开权限,行政机关是否可以直接不作任何答复?
二是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全程逾期不予答复,是否构成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五、法院认定一:即便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行政机关依然负有书面答复的法定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本案案涉申请即便经审查不属于该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批公开范围,该机关也不能对申请人的申请置之不理。
法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不以信息属于本机关为前提,不属于本机公开,也应当履行告知、指引的书面答复义务,不能直接完全不回复。据此,行政机关不能以没有公开权限为由免除答复义务。

六、法院认定二:收到信息公开申请逾期完全不予答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
本案被诉环境主管部门已经确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法定期限届满之后未向申请人作出任何形式答复。
法院认为,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已经构成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正确,但是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予以纠正。据此应当撤销一审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限期作出答复。
综上,被诉行政机关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限期对当事人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七、最终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撤销一审判决,责令被诉机关于判决生效十五个工作日内对上诉人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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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天津圣运律师案件点评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是政府信息公开领域二审改判的典型案例,对广大申请信息公开的当事人有很强参考意义。
第一,没有公开权限不等于可以不回复。天津圣运律师提示,很多当事人会遇到行政机关口头说信息不归本单位管就不再处理,按照法律,即便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行政机关也需要出具正式书面告知,还应当尽量告知负责公开单位名称、联系方式,不能直接石沉大海。
第二,完全不答复属于明确的行政不作为。天津圣运律师指出,行政机关收到合法有效的信息公开申请,就负有法定处理答复义务。既不提供信息,也不出具任何告知文书,属于典型不作为,当事人有权起诉,法院可以判令行政机关限期答复。
第三,一审败诉不要直接放弃救济途径。天津圣运律师说明,一审法院有可能出现法律适用错误,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纠正一审的法律适用问题,实现权利救济。
第四,项目环评审批材料,是拆迁、建设项目当中重要政府信息。天津圣运律师提醒,房屋周边有建设、拆迁项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文件,用于核实项目建设审批情况。
第五,行政机关举证责任。天津圣运律师提示,在信息公开案件当中,行政机关要对自己答复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要承担不利后果。

九、天津圣运律师提醒

天津圣运律师提醒广大群众,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时候,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邮寄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务必完整留存申请表复印件、快递底单、物流签收记录,固定行政机关已经收到申请的完整证据。 2、牢记法定 15 个工作日答复期限;到期之后,无论机关是否掌握该信息,都应当收到一份书面处理文书,不能接受完全没有回复。 3、收到 “不属于本机关公开” 的告知,留意文书是否写明正确的主管机关名称、联系方式,方便继续向正确单位提交申请。 4、如果一审诉讼请求被判决驳回,仔细阅读判决书,若存在法律适用错误,要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不要错过二审救济机会。 5、遇到行政机关对申请置之不理的情形,建议尽早咨询专业行政律师,梳理全部证据,通过复议、诉讼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答复职责。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在征地拆迁、宅基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天津圣运律师,咨询专线:18502688682 或 02224165877,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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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0-21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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