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纠纷案件:贵州省安顺市张先生为核实房屋所在区域征地行为合法性,向下级国土分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下级机关收到申请后未作出任何答复。张先生向上级国土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上级机关以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张先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举报与复议为当事人可选择的救济途径,被诉不予受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书。
胜案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说理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设置的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途径,相互之间并非排斥关系,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侵害自身合法权益,既可以选择向上级机关举报,也有权直接申请行政复议。被诉复议机关将举报作为唯一救济途径,以此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起诉该复议机关,被告主体适格。因下级机关在诉讼阶段已经实际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再判令受理复议申请已无实际意义。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
一、撤销被告某国土主管部门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某国土主管部门承担。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先生
被告:当地某国土主管部门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纠纷
案号:镇行初字第 X 号
代理律师: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法院: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判决程序:一审
一、案件背景:申请征地信息公开遇机关逾期不答复,申请复议被不予受理提起诉讼
当事人申请征地相关政府信息公开,下级机关逾期不予答复,向上级申请复议却被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维权。
张先生系本地村民,为核实住宅所在区域土地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向当地国土分局邮寄提交 6 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垃圾发电建设项目对应的征地批复文件等多项征地相关材料。
国土分局签收申请之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公开相关信息,也没有向张先生出具任何答复文书。
张先生针对国土分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向上级国土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上级国土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主张该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结果不服,多方对比咨询,选择委托天津圣运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天津圣运律师介入:代理一审诉讼,主张信息公开不作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当事人多方咨询对比,了解天津圣运办案经验,决定委托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本案。 接受委托后,律师梳理案卷、证据材料,梳理全部案件争议焦点;预判对方庭审抗辩方向;确定整体诉讼思路;整理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凭证、行政复议申请书、不予受理决定书等全套证据,起草行政起诉状,向人民法院提交立案。
庭审中提交全部证据,重点阐述:公民面对信息公开不作为,举报、复议、诉讼是可选择救济渠道,不能剥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属于可诉行政行为,请求法院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被告答辩:复议申请不应受理,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多项答辩意见:
第一,本案错列被告,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案件,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将复议机关列为被告的法定情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当事人遇到信息公开纠纷应当走举报途径,案涉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第三,被告收到复议申请后,已经责成下级国土分局向当事人作出答复,履职已经完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被告主张不予受理决定合法有效,请求驳回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
四、机关认定:归纳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为两个:
一是不服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机关是否为适格被告? 二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举报是否为唯一救济方式?
五、法院认定一:不服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作出该决定的复议机关属于适格被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被诉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是复议机关针对特定当事人、特定事项作出,直接影响当事人救济权利行使,属于独立的行政行为。法律、司法解释并没有限定,只有维持、改变、不作为类复议行为才可以起诉,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同样可诉。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不服,以作出该决定的机关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被告主体适格。据此,被告错列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六、法院认定二:举报不是唯一救济途径,信息公开不作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条文,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属于并行救济途径,相互不存在排斥关系。
本案下级国土分局收到信息公开申请逾期不予答复,属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侵害当事人知情权,该情形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当事人既可以向上级机关举报,也有权直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
法院认为,复议机关将举报理解为唯一救济渠道,进而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但诉讼过程中下级机关已经向当事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实体诉求已经得到处置,再判令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已无实际意义。据此,撤销案涉不予受理决定书,驳回当事人要求责令受理复议的其他诉讼请求。
综上,被诉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撤销;因实体已经处置,不再判令受理复议申请。
七、最终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案涉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八、天津圣运律师案件点评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是政府信息公开救济途径方面非常具有参考价值的行政案例,对广大被拆迁群众维权具备很强参考意义。
第一,信息公开维权拥有多种并行救济渠道。天津圣运律师提示,当遭遇行政机关信息公开不作为,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都是法律赋予的维权手段,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行政机关不能强制要求当事人只能选择举报,剥夺申请复议的权利。
第二,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天津圣运律师指出,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直接阻碍当事人救济权利行使,属于独立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可以直接起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复议机关。
第三,行政诉讼只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司法不随意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天津圣运律师说明,即便撤销不予受理决定,如果案件实体问题已经实际解决,法院也不一定会直接判令复议机关必须受理复议申请。
第四,信息公开不作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天津圣运律师提醒,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后逾期完全不答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该行为属于行政复议明确的受案范围。
第五,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才补做答复,不能洗白前期逾期不作为的违法性。天津圣运律师提示,即便诉讼阶段行政机关才补发答复文书,只能代表实体问题得到处理,不能证明前期逾期不答复行为合法。
九、天津圣运律师提醒
天津圣运律师提醒广大征地当中的当事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维权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务必留存申请表、邮寄底单、物流签收凭证,固定行政机关已经收到申请的完整证据。 2、遇到行政机关信息公开不作为,不必局限于向机关内部举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3、收到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不要直接放弃维权,该决定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注意区分实体处理与程序纠错,即便诉讼中行政机关补做答复,依然可以请求法院对之前不予受理、逾期不答复的违法行为进行司法评价。 5、维权过程遇到救济途径被行政机关限制、剥夺的情形,建议尽早咨询专业行政律师,梳理案件证据,依法选择合适的维权路径。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在征地拆迁、宅基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天津圣运律师,咨询专线:18502688682 或 02224165877,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 本页面仅用于律师办案作用系依据裁判文书及办案过程客观陈述,个案结果因案情而异,不构成任何形式的结果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