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贵州省刘先生房屋处于拆迁范围,为核实征收行为合法性,向某府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征地批文、红线图、各类征地报批方案等系列征地文件。市级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仅将材料内部转交给下级人民政府处理,没有将转办情况告知申请人,也未直接向刘先生作出答复。刘先生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认定,行政机关仅作内部转办、未向申请人履行答复义务构成行政不作为,责令该市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胜案结果
复议机关审理说理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对应处理答复。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后仅作内部转办处理,未将转办情况告知申请人,也没有向申请人本人作出答复,该行为已经构成政府信息公开领域行政不作为。
最终,复议机关依法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市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刘先生
被告:区域某府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案件类型: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纠纷
案号:黔府行复决字 X 号
代理律师: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法院 / 复议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判决程序:行政复议
一、案件背景:申请征地系列文件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仅内部转办,未向申请人答复告知
拆迁当事人申请征地全套报批材料信息公开,市级机关收到申请后只内部转办下级单位,未告知申请人也未对外答复,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维权。
刘先生房屋所在区域开展拆迁工作,为核实土地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向区域某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房屋所在地集体土地征收对应的征地批文、红线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供地方案等全套征地相关文件。
该府签收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后,仅将申请材料内部转交下级某府处置,既没有就信息公开事项直接答复刘先生,也没有把内部转办这件事告知申请人本人。
申请人迟迟等不到该市级人民政府的正式答复,多方对比咨询,选择委托天津圣运律师提起行政复议。
二、天津圣运律师介入:代理行政复议,主张内部转办不能免除受理机关对外答复的法定义务
当事人多方咨询对比,了解天津圣运办案经验,决定委托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本案。 接受委托后,律师梳理案卷、证据材料,梳理全部案件争议焦点;预判对方庭审抗辩方向;确定整体复议思路;整理信息公开申请表、EMS 邮寄底单、物流签收记录等全套证据,起草行政复议申请书,向复议机关提交复议申请。
复议过程当中重点阐述: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邮寄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只在机关内部转办给下级单位;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履行答复或者告知转办情况的法定义务,仅内部流转不对外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应当责令履职。
三、被告答辩:相关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当事人已经从下级单位获取材料,诉求已得到满足
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多项答辩意见:
第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当事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受理主体存在错误。
第二,下级某府已经向申请人提供查阅、复印相关材料,申请人实体诉求已经得到满足,再次申请复议没有实际意义,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也就是说,被申请人主张当事人实体权利已经实现,请求驳回当事人全部复议诉求。
四、机关认定:归纳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复议机关经审理,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为两个:
一是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将材料内部转办下级机关,不告知申请人,是否已经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二是下级单位后续向申请人提供材料,是否可以免除最初受理申请机关的对外答复义务?
五、复议机关认定一: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对外处理答复,仅内部转办未告知申请人构成行政不作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确需转交其他单位处理的,应当对申请人履行相应告知义务。
本案被申请人某府已经签收申请人邮寄的完整信息公开申请,仅在行政体系内部将申请转给下级人民政府,自始至终没有把转办情况告知申请人,也没有直接向申请人本人出具任何答复文书。
复议机关认为,机关内部流转、转办属于行政内部工作流程,内部流程不能替代面向申请人的法定答复、告知义务。据此,被申请人行为构成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
六、复议机关认定二:下级单位后续提供材料,不能免除受理申请机关的法定处理答复义务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负有首先对申请进行处理的法定义务。
本案即便下级人民政府后续为申请人提供了相关材料,该事实也不能豁免最初收到邮寄申请的某府的法定职责。受理申请的机关依然需要依法对该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
复议机关认为,不能以下级单位事后的处置行为,抵消被申请人前期不作为的违法情形。据此,应当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仅内部转办未对外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七、最终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区域某府依法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八、天津圣运律师案件点评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是征地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典型复议案例,对广大土地房屋权利人维权具备很强参考意义。
第一,内部转办不等于对外履职。天津圣运律师提示,行政机关收到你的信息公开申请,只是把材料转给下级,上下级之间内部报送材料,不算向申请人履行答复义务;需要对外向你作出答复或者告知转办情况。
第二,向哪个机关邮寄申请,该机关就负有首要处理义务。天津圣运律师指出,当事人按照地址邮寄递交申请,签收的行政机关不能简单以信息归下级管为由只做内部转办,应当对外向申请人给出处理意见。
第三,下级后来给到材料,不能洗白上级机关前期不作为。天津圣运律师说明,哪怕后续其他单位给到了你申请的材料,最初签收申请的机关没有按期答复的行为依然属于不作为,当事人依然可以就此维权。
第四,征地全套报批文件属于被征收人有权申请公开的信息。天津圣运律师提醒,征地批文、红线图、农用地转用方案、供地方案等材料,和被征收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获取。
第五,邮寄提交信息公开,签收记录是关键证据。天津圣运律师提示,用 EMS 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务必保存好快递底单、物流签收截图,以此证明行政机关已经实际收到申请。
九、天津圣运律师提醒
天津圣运律师提醒广大征地当中的当事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维权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务必完整留存申请表复印件、快递底单、物流签收记录,固定行政机关已经收到申请的证据。 2、行政机关答复 “已经转给其他单位处理”,应当看是否书面告知你本人;只内部转办不通知申请人,属于程序违法。 3、不要因为别的机关后来给到部分材料,就放弃追究最初受理机关逾期不答复的责任,该机关的不作为依然可以复议、诉讼追责。 4、征地维权,可以成套申请征地批文、红线图、各类征地报批方案,完整核查征收项目审批合法性。 5、遇到行政机关只内部流转、不给你本人任何书面答复的情形,建议尽早咨询专业行政律师,梳理全部证据,通过复议或者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履职。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在征地拆迁、宅基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天津圣运律师,咨询专线:18502688682 或 02224165877,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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