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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圣运胜诉:村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镇政府迟迟不答复,行政复议确认不作为违法,责令限期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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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政府信息公开复议案:高某等五人系河北省沧州市某村村民,因本村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征收合法性,依法向镇政府申请公开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补偿安置方案、门店分配原则等政府信息。镇政府签收申请后迟迟不予答复。天津圣运律师介入后,依法向献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经审理认为,镇政府具有法定答复职责而未履行,且复议期间未提交任何证据依据,决定责令镇政府履行相关职责。

胜案结果

献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沧献政复决〔2025〕×号),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本案中,被申请人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且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县政府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相关职责。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高某等五人
被申请人:某镇人民政府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河北省沧州市某镇
案件类型:行政复议(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案号:沧献政复决〔2025〕×号
代理律师:天津圣运律师
复议机关:献县人民政府
复议决定时间:2025年6月

一、案件背景: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村民申请信息公开核实合法性

高某等五人系河北省沧州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承包地。
2025年2月,献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高某等五人的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了解征收的具体情况,高某等五人决定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2025年3月,高某等五人以邮寄方式,向某镇人民政府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以下信息:
一、上述征收项目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登记材料;
二、《献县城中村改造项目门店分配原则》;
三、献县安置门店分配每人48平方米标准来源的文件;
四、乐寿镇东唐庄村、小陈庄村、小楼村、大陈庄村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实施门店分配安置的补偿安置方案,以及签订的涉及门店分配安置的补偿协议。

二、镇政府签收后迟迟不答复

某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3月27日签收了高某等五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然而,自签收之日起,直到高某等五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之日,镇政府始终没有就申请作出任何书面答复,也没有公开任何政府信息。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也就是说,镇政府最迟应当在收到申请后4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但实际上,镇政府一直没有任何回应。
高某等五人认为,镇政府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也未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其行为在实体与程序上均违法。

三、天津圣运律师介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在多次沟通无果后,高某等五人找到了天津圣运律师。
天津圣运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梳理,仔细审阅了身份证复印件、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单及物流签收截图等全部证据材料。
天津圣运律师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镇政府对高某等五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具有法定答复职责。镇政府久拖不答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天津圣运律师代理高某等五人,依法向献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以及未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及时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四、复议机关审理: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视为没有依据

献县人民政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了本案。
2025年5月,县政府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献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要求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和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然而,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某镇人民政府未在指定期间内提交书面答复,也没有提交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县政府经审理查明:
高某等五人系某镇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承包地;
2025年2月献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申请人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2025年3月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7日签收,至今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五、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相关职责

献县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本案中,被申请人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且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县政府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相关职责。
这一复议决定的意义在于:
第一,复议机关明确认定了镇政府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
第二,确认了镇政府久拖不答的行为属于不履行职责;

第三,通过复议决定的形式,强制推动镇政府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答复义务,为高某等五人了解征收详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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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律师点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答复怎么办?

天津圣运律师认为,在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过程中,很多被征收人都会遇到一个问题:想了解征收的具体情况,但不知道从哪里获取信息。
这时候,政府信息公开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具。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民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但现实中,很多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石沉大海,连个答复都没有。
很多被征收人以为,行政机关不答复就没办法了。其实不是。
本案就是这样一起典型的案件。
高某等五人向镇政府申请信息公开,镇政府签收后迟迟不答复。天津圣运律师介入后,通过行政复议,成功推动复议机关认定镇政府不履行职责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
这提醒广大被征收人:
第一,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不答复,本身就是违法的。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最长不超过40个工作日。
第二,如果行政机关不答复,不要被动等待。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答复职责。
第三,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如果行政机关不提交书面答复和证据依据,复议机关会直接认定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从而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第四,政府信息公开是了解征收情况的重要途径。通过信息公开,可以获取征收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补偿安置方案、登记材料等关键信息,为后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打下基础。
如果您也遇到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行政机关不答复、或者答复不满意的情况,不妨联系天津圣运律师,让专业的人帮您推动问题解决。
本文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对当事人姓名、具体村庄、街道、门牌号、完整案号及部分文书编号等信息进行了脱敏处理,政府公章相关内容已做模糊化处理。本文所涉案件事实及复议结果以相关生效行政复议决定书为准。


  2026-10-1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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