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先生在河北省邯郸市某区某村有房屋一处,因拟建设项目被征收。为核实这次建设到底合不合法,他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的分局申请书面公开征地批准文件、"一书四方案" 等政府信息。结果分局 7 月 4 日就签收了,却一个字都不回。任先生又向市国土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国土局 8 月 10 日收到申请,还是杳无音讯。任先生等不下去了:申请信息不回,申请复议也不回,这不是拖着不办吗?天津圣运律师代理任先生起诉,请求确认市国土局逾期不作复议决定违法。市国土局辩称 "已经作出复议决定了"。可法院审理后认定:那份复议决定不是针对本案复议申请作出的,不能算数;市国土局收到复议申请后未作出行政行为,属于不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最终判决:责令市国土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 60 日内对任先生的复议申请作出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这起发生在河北省邯郸市的案例告诉我们:复议申请递上去没人管,是可以告的。
胜案结果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经审理查明:原告任先生在河北省邯郸市某区某村有房屋一处,因拟建设项目被征收,为核实该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向当地某国土资源部门的分局申请书面公开其房屋所在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的 "征地批准文件" 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用地预审方案、地上附着物签字确认表、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补偿资金到位证明等政府信息;该分局签收后未作出任何答复。8 月 2 日,原告书写复议申请书,请求确认该分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8 月 9 日原告以邮寄方式将该申请书寄送被告当地某国土资源部门,被告 8 月 10 日收到该申请后,未向原告作出答复。另查明:被告收到原告以分局未向其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等为由的复议申请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分局对原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第十二条之规定,被告对不服本行政区域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具有作出行政行为的职责。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的复议申请后,未作出行政行为属于不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至于被告辩称已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院认为,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是针对本案的复议申请内容作出的,因此被告的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责令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的复议申请作出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负担。
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行政诉讼(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
案 号:(XX)冀 XX 行初 XX 号
原 告:河北省邯郸市某区某村任先生
被 告:当地某国土资源部门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天津圣运律师
案件结果:责令 60 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行政行为
一、案例背景:房屋被征收,想查征地文件,吃了闭门羹
任先生是河北省邯郸市某区某村的村民,村里有他的一处房屋。当地搞拟建设项目,他的房子被列入征收范围。任先生心里一直犯嘀咕:这次征收合不合法?批文有没有?他决定先查一查 —— 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的分局提交了书面申请,要求公开征地批准文件、"一书四方案"、用地预审方案、勘测定界图、补偿资金到位证明等政府信息。
二、当事人对履职答复的疑问或质疑:申请信息不回,申请复议也不回
任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递上去,分局 7 月 4 日就签收了,可之后一个字都没回。任先生又写了复议申请书,寄给市国土局,要求确认分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违法。市国土局 8 月 10 日也收到了,结果还是一样 —— 石沉大海。任先生心里窝火:我申请信息公开你们不回,申请复议你们也不回,这不就是拖着不办吗?复议法白纸黑字写着 60 日内要作出复议决定,你们怎么就不当回事?
三、律师介入:天津圣运律师抓住 "收到复议申请就必须作出决定" 这一关键
天津圣运律师介入后,把法律依据摆了出来:根据当时施行的《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第十二条,市国土局对不服本行政区域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具有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根据该法第三十一条,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 30 日,还得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圣运律师指出:市国土局收到复议申请后,既没作出决定,也没告知延长,这就是逾期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四、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对不上号,就是没履职,责令 60 日内作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第十二条之规定,被告对不服本行政区域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具有作出行政行为的职责。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的复议申请后,未作出行政行为属于不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至于被告辩称已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院认为,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是针对本案的复议申请内容作出的,因此被告的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责令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的复议申请作出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负担。
五、律师点评:复议申请递上去没人管,是可以告的
天津圣运律师点评:这个案子的关键,是 "驴唇不对马嘴"。市国土局说 "我作出复议决定了",可拿出来的那份决定,根本不是针对任先生这份复议申请的 —— 对不上号,等于没作。法院认定得很清楚:收到复议申请不作行政行为,就是不履行职责,违法。这也提醒大家:申请行政复议后杳无音讯的,不要干等 —— 复议机关 60 日内不作决定,就可以起诉,让法院责令它限期作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从来不是想拖就能拖的。
六、天津圣运律所提醒:申请复议没人管,注意这几点
天津圣运提醒: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敷衍的,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申请书要写清被申请人、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邮寄并保留底单;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最长延 30 日并要告知;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违法并责令限期作出;
复议机关拿 "已经作出决定" 搪塞的,要看那份决定是不是针对你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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