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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天津圣运胜案:信息公开申请超期未答复,复议责令限期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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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张女士作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确认国有土地征收的合法性,邮寄提交了包含安置补偿方案、征收决定、用地批准文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在内的八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签收后超过法定期限未作任何答复。张女士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圣运律师代理后,复议机关认定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答复职责,责令其依法分情况作出答复。2026年,天津圣运结合本案说明:政府信息公开逾期不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内部流转不及时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胜案结果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应当责令其限期答复。被申请人所称因工作人员业务不熟、接到邮件后呈报不及时导致逾期,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问题,不能免除其对外的法定答复义务,该不答复行为明显不当。
最终,复议机关依法决定:
  1.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分情况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基本信息

申请人(复议请求人):张女士(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被申请人:河北省保定市某县人民政府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
案号:保政行复决〔2015〕×号
代理律师: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机关: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

一、案例背景:为核实征收合法性,张女士邮寄提交八项信息公开申请

张女士系河北省保定市某县一处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确认该处国有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张女士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书面公开涉及该土地的八项信息: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针对本次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及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以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被申请人签收上述申请,但此后超过15个工作日,未对张女士作出任何答复。

二、当事人对履职答复的疑问或质疑:签收后超期沉默不答复,申请人主张行政不作为

张女士及天津圣运律师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未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请求确认该不作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张女士邮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申请材料邮寄至县政府办公室,因当时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业务不熟,接到邮件后呈报不及时,未在法定时间内答复申请人。

三、复议认定

复议认定之一:申请表已被签收,申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复议机关书面审理查明,申请人邮寄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20日签收。申请人提交的EMS邮政快递单复印件、邮件签收证明单,以及被申请人出具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足以证明申请已实际送达。

复议认定之二: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复议机关认为,现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工作人员业务不熟、内部呈报不及时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问题,不能对抗法定答复义务,被申请人应当依法限期履行。

四、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分情况作出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分情况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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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点评:签收即负答复义务,逾期沉默构成不作为

天津圣运律师表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经行政机关签收,答复义务即告成立,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逐项作出答复;是否属于公开范围、信息是否存在,都应书面说明,而不是收到材料后保持沉默。结合河北保定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工作人员业务不熟""内部流转不及时"是行政机关内部管理问题,不能成为逾期不答复的免责理由,经行政复议审查,可直接责令其限期履行。
天津圣运律师进一步指出,征收环节的安置补偿方案、征收决定、用地批准文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费用到位证明及相关规划材料,都是被征收人核实征收合法性的重要信息,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机关逾期不答复的,申请人可通过行政复议要求责令履职,再视答复内容决定下一步救济。

六、天津圣运律所提醒:留存邮寄与签收凭证,逾期不答复可复议责令履职

天津圣运律所提醒,2026年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遭遇逾期不答复、不予理睬等情况时,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保存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底稿、EMS邮政快递单复印件、邮件签收证明单等送达证据,证明申请已被行政机关签收;
第二,逐项列明申请公开的信息名称,避免笼统表述,便于行政机关对应答复,也便于复议、诉讼时核对;
第三,注意法定期限,签收后逾期未答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不作为并责令限期答复;
第四,对答复内容不满意或仍不履行的,可进一步提起行政诉讼。对申请事项表述、期限把握不准的,可尽早寻求专业行政法律帮助,天津圣运律师专注行政领域纠纷,协助当事人依法行使政府信息获取权利。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专注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在征地拆迁、宅基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天津圣运律师,咨询专线:18502688682 或 022-24165877,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 *本页面仅用于律师办案作用系依据裁判文书及办案过程客观陈述,个案结果因案情而异,不构成任何形式的结果承诺。


  2026-10-20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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