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圣运律师代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行政复议案:集体土地征收项目中,被征收人因补偿争议未签约,某府自行出具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限期腾退土地。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某府是否有权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人收到越权出具的补偿安置决定该如何维权。经复议审理,河北省人民政府认定某府作出该决定超越法定职权、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决定撤销《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胜案结果
河北省人民政府经行政复议审理,作出复议决定:撤销某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案件基本信息
被申请人:某乡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刘先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河北省
案件类型:行政复议(撤销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审理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一、案件背景:承包地纳入城中村改造,未签协议收到某府补偿安置决定
刘先生系河北省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承包地。当地启动城中村改造项目,刘先生承包土地被划入征收范围。刘先生不认可项目补偿标准,始终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后续刘先生收到某府出具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文书责令刘先生限期腾退承包土地,逾期未自行腾退将启动强制执行。 刘先生产生疑问,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依法应当由县级政府作出,某府无权出具该文书。刘先生携带相关材料委托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启动法律维权程序。
复议审理中,某府答辩称其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有权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并要求当事人腾退土地。 天津圣运律师团队当庭提出,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法定作出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某府不具备该项法定职权,以自身名义出具补偿安置决定、责令限期腾退土地,属于超越法定职权、适用法律错误,该行政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天津圣运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收集全套权属材料与涉案文书,搭建复议主张。 第一,厘清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法定作出主体。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针对少数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有权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某府仅可承担入户调查、政策宣讲、沟通协商等辅助工作,不能以自己名义出具补偿安置决定,更无权责令限期腾退土地。律师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不必因盖有政府公章就认定文书合法有效。 第二,固定案件核心证据。律师整理承包地权属证明、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原件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涉案文书由某府作出,作出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越权行政。天津圣运团队深耕征地拆迁业务,对集体土地征收主体权限、征收程序把握精准。 第三,确定行政复议维权路径。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文书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违法补偿决定。
四、复议机关裁判观点:某府无职权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决定予以撤销 河北省人民政府经复议审理认为,依据现行土地征收相关法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作出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某府作出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属于超越法定职权、适用法律错误。复议机关最终决定,撤销某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五、本案裁判核心要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有主体门槛,某府无权出具 复议裁决明确,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属于征收核心行政行为,法律将该项职权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某府只能做辅助性征收工作,不能越权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主体不适格是重大违法情形,此类补偿决定可直接被撤销。
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法条解读 土地征收获批之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对于个别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该职权不能下放给某府行使。
七、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主体越权的识别要点 拿到补偿安置决定,第一看文书落款盖章单位。如果落款是某府、街道办,在集体土地征收项目中大概率属于越权作出。即便内容上列明补偿项目,只要作出主体不适格,文书基础效力就存在重大瑕疵。
八、越权补偿决定对应的强拆行为定性 依据没有职权机关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实施强制清表、拆除,属于违法强拆。合法强制执行程序,必须由有权的县级政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后,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可撤销的四类法定情形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出现下面任一情形,均可申请撤销:1、作出主体不适格;2、认定事实不清,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调查错误;3、适用法律错误;4、作出过程违反法定程序,未保障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十、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证据留存清单 重点留存材料:补偿安置决定原件、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明、征收公告、沟通记录。收到文书不要随意签字,签字不等于认可文书合法性,但签字会影响后续证据认定,收到文书优先保存原件。
十一、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提示 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维权不要拖延,收到文书第一时间审查主体、程序,存在违法点及时启动复议程序,避免错过法定救济期限。
十二、补偿安置决定被撤销之后的法律后果 补偿安置决定因为越权被撤销之后,该文书自始无效,行政机关不能依据这份文书实施腾退、强拆。有权的县级人民政府,在调查核实后,可以重新依法作出新的补偿安置决定,但新决定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被征收人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十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选择 针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继续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补偿安置决定,两条路径可结合案件情况选择。
十四、实务中征收方常见的越权套路 征收项目中,经常出现某府、街道办直接下发补偿安置决定、限期腾退通知。征收方利用被征收人"有公章即为有效"的认知误区,逼迫被征收人接受补偿条件。拿到文书先核查作出主体,是征地维权第一步。

十五、律师点评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提示广大被征收人:征地拆迁各类文件,不是加盖政府公章就一定合法有效,不同层级行政机关拥有不同法定职权。 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要急于签字,第一时间核查作出机关。如果是某府出具补偿安置决定,属于典型超越职权,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该补偿安置决定。程序层面取得胜诉,也能为后续补偿协商争取谈判筹码,依法争取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在征地拆迁、宅基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天津圣运律师,咨询专线:18502688682 或 022-24165877,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本页面仅用于律师办案作用系依据裁判文书及办案过程客观陈述,个案结果因案情而异,不构成任何形式的结果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