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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圣运胜案:镇政府以历史遗留养殖厂未办用地手续为由强拆,原行政赔偿决定被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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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律师代理行政赔偿重审案:区域某府依据《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强制拆除养殖厂且未对现场物品清点造册,天津圣运律师先后代理确认强拆违法、申请行政赔偿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重审法院撤销原赔偿决定并重新核算房屋损失及地上附属物赔偿

胜案结果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赔偿判决书,经审理认为,被告区域某府强制拆除原告养殖厂房屋的行为已被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原行政赔偿决定书仅对部分建筑物进行补偿,对原告自行加盖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损失未予充分考虑,明显不当。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
一、撤销区域某府作出的(2023)三陕大营赔字第00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 二、区域某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并支付相应利息; 三、驳回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基本信息

  • 原告(赔偿请求人):王先生(养殖户)

  • 被告(赔偿义务机关):区域某府

  •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 涉案地点:河南省三门峡市

  • 案件类型:行政赔偿纠纷

  • 案号:(2024)豫1203行赔初×号

  • 代理律师: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 审理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判决程序: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


一、案件背景:经营多年的养殖厂被纳入拆违范围后遭强拆

王先生系河南省三门峡市某村村民。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当地一家纺织器材厂在黄河岸边建设了一处养殖厂房屋,建筑面积约一千三百余平方米。
2004年4月,王先生作为买受人与该纺织器材厂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购得上述养殖厂房屋。合同约定购买房产用途为饲养,建筑面积以合同约定面积为准。合同手写条款载明"原养殖厂院内空地允许买受人无偿使用伍拾年",但该手写内容无人员签字捺印或加盖公章。
取得房屋后,王先生又自行加盖了三间房屋,一并用于养殖业经营。养殖经营期间,王先生曾多次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
上述养殖厂房屋占用的土地属村集体设施农业用地,但一直未办理合法的用地备案手续。
2020年起,当地陆续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及"拆违治乱"专项行动。2022年7月15日,区域某府向王先生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王先生未取得合法有效用地手续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养殖厂,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责令其5日内改正,办理用地手续,办理不了的自行拆除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貌。
同年7月28日起,区域某府组织人员对王先生的养殖厂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拆除,直至9月底拆除完毕。拆除过程中,区域某府未对现场物品进行清点、造册,也未进行全程拍照录像。

二、天津圣运律师第一步: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强拆发生后,王先生认为区域某府的强制拆除行为缺乏合法依据,严重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益。经多方咨询,王先生决定委托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本案。
接受委托后,天津圣运律师迅速梳理案件事实,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域某府强制拆除王先生养殖厂房的行政行为违法。
天津圣运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提出:
第一,案涉养殖厂房屋始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属于历史遗留形成的财产,不应以现行土地管理标准倒推认定为违法建筑。
第二,区域某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未充分考虑历史原因,也未给予王先生陈述、申辩的权利,程序违法。
第三,区域某府未履行法定催告、公告等程序,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22)豫1203行初27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区域某府强制拆除王先生养殖厂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天津圣运律师第二步:申请行政赔偿,不服赔偿决定提起诉讼

确认强拆违法后,2023年4月,王先生向区域某府提交《行政赔偿申请书》,请求区域某府对因违法强拆造成的各项损失进行赔偿,包括恢复原状、赔偿律师费诉讼费、精神损失费、土地占用费等,并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区域某府受理后,于2023年5月27日作出(2023)三陕大营赔字第x号《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王先生部分款项,驳回王先生的其他请求事项。
王先生及天津圣运律师认为,该赔偿决定存在明显问题:
一是赔偿范围过窄,仅对原纺织器材厂建设的5幢建筑物进行了评估补偿,对王先生自行加盖的三间房屋未予计入;
二是地上附属物及生产生活设施损失未予充分考虑;
三是利息计算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是遗漏了多项依法应予赔偿的财产损失。
因此,王先生在天津圣运律师的代理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撤销区域某府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并判令区域某府依法赔偿各项损失。

四、案件历经一审、上诉、发回重审,天津圣运律师全程跟进

案件第一次审理后,法院作出(2023)豫1203行赔X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王先生对该判决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4年7月30日作出(2024)豫X行赔终4号行政裁定书,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陕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陕州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天津圣运律师全程跟进案件进展,针对发回重审的争议焦点,进一步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庭审中,王先生补充提交了1996年至2001年期间获得的荣誉证书6份,证明案涉养殖厂的使用是合法合规的。

五、重审法院认定之一:案涉房屋属历史遗留问题,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

重审过程中,法院首先对案涉房屋的性质进行了审查。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养殖厂房屋主要系纺织器材厂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建设,后于2004年出卖给王先生。王先生未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但因该房屋建设始初即没有相关法律手续,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虽然后来王先生又自行加盖部分房屋用于养殖,但均未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
区域某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为王先生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但该通知书未考虑历史原因,也未给予王先生陈述、申辩的权利,不足以证明案涉房屋属于违法建筑。
且区域某府强拆养殖厂的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因此,区域某府违法强拆房屋的行为侵犯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赔偿。

六、重审法院认定之二:原评估报告对5幢建筑物的评估可予采信

关于区域某府在强拆前委托第三方河南朋硕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5幢建筑物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双方存在争议。
王先生及天津圣运律师认为,该评估系区域某府单方委托,评估价值偏低,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查明,评估时王先生在现场,并在现场勘测记录上签字,对5幢建筑物的面积(1316.49平方米)并无异议,仅对评估确定的市场价值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评估公司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采用成本法对案涉养殖厂房屋进行评估。鉴于案涉养殖厂房屋已建造多年,其所在位置及建筑物现状等情况,评估公司采用成本法确定的市场价值并无不当,予以采信。
但同时法院也指出,王先生所建厂房并非仅有该5幢建筑物,还有其他建筑物及地上附属物,区域某府仅对上述5幢建筑物进行补偿,对王先生主张的其他建筑物及地上附属物的请求予以驳回,明显不当。

七、重审法院认定之三:王先生自行加盖的三间房屋应予赔偿

天津圣运律师提出,王先生在购买原养殖厂房屋后,自行加盖了三间房屋,用于养殖经营。区域某府在赔偿决定中,对这三间房屋未予任何补偿,明显遗漏了王先生的合法财产损失。
王先生主张加盖房屋面积约七百四十余平方米,但仅提交了一份测绘草图,该草图未有测绘人员签字,也未有测绘人员对该草图的真实情况予以证实。
法院依职权向原评估公司河南朋硕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调取了器材厂养殖厂平面图,并询问了当时参与测绘的工作人员。经工作人员比对平面图确认,王先生所称的三间加盖房屋确实存在,面积分别为127.68㎡、158.4㎡、181.77㎡,合计467.85㎡。
法院认为,王先生要求按照745平方米的面积计算,不予支持。但区域某府在未与王先生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该三间房屋,给王先生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
在征收拆迁范围内房屋被非法强制拆除后,原有的补偿问题转化为赔偿程序解决。且该三间房屋建造时间晚于上述5幢建筑物,建设成本应当高于上述5幢建筑。鉴于案涉房屋已被拆除,对该三间房的评估已无可能,为体现对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对被拆迁人的相应赔偿不应低于其原应得的相关拆迁安置补偿权益。
法院酌情认定该三间房屋的损失金额。

八、重审法院认定之四:地上附属物损失因被告举证妨害应酌情赔偿

王先生主张了大量地上附属物及生产生活设施损失,包括水泵、水管、机井、变压器、电缆、孵化机、发电机、饲料机、鸡笼、电扇、树木、大门、围墙、猪圈、地坪、排水沟、办公用品、空调、厨房设施、沼气池、绿化等数十项。
区域某府则补充提交了两份调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抗辩认为:部分物品王先生已自行变卖(如储水罐、孵化机、树木、铁门等);部分物品仍在使用中并未拆除(如机井、水泵、变压器等);部分物品现场并未见到(如发电机、饲料机、鸡笼、电扇等)。
天津圣运律师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区域某府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未对现场房屋内外设施及财产进行登记造册,也未详细照相录像,更未将物品交付王先生或妥善保管,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采纳了天津圣运律师的意见。法院认为,鉴于区域某府强制拆除行为的违法情形,在一定程度上妨害了王先生的举证,区域某府应当承担符合其证明妨害程度的举证责任而未举证。
综合考虑区域某府的证明妨害程度、王先生的可归责事由及合理化主张,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事实,同时考虑到王先生自2015年、2016年起已不再进行养殖,养殖场房一直处于闲置状态,部分房屋已对外出租,法院结合生产生活经验及常识,依照王先生主张的物品种类、性质以及市场价值等,酌情确定了其他地上附属物损失金额。

九、重审法院认定之五:利息按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关于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王先生及天津圣运律师主张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利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计算复利。王先生要求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利息起算时间,法院认定自2022年7月28日起,即区域某府开始组织拆除养殖厂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十、重审法院认定之六:土地占用费、精神损失费、律师费不予支持

王先生还提出了多项其他赔偿请求,包括土地占用费用、精神损失费、律师费等。
关于土地占用费:法院认为,案涉土地系村集体土地。王先生与原纺织器材厂签订的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买卖的仅为建筑物,并不包含土地使用权。虽然合同上手写有"院内空地允许买受人无偿使用伍拾年"的内容,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为村集体,纺织器材厂无权将土地使用权交由他人。王先生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村委会签订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因此,王先生要求赔偿占地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失费:法院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才应当判决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王先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受到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的侵犯人身权的情形,其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法院认为,律师费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直接损失,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十一、重审一审判决:撤销原赔偿决定,重新核算赔偿金额

经过审理,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法院最终作出判决:
一、撤销区域某府于2023年5月27日作出的(2023)三陕大营赔字第X号《行政赔偿决定书》;
二、区域某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并支付相应利息(以赔偿总额为基数,自2022年7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二、天津圣运律师案件点评:历史遗留养殖厂被强拆,行政机关不能简单以"无证"否定合法财产权益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违法强拆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对于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第一,历史遗留形成的房屋财产权益依法应予保护。 案涉养殖厂房屋始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完整的用地及建设手续。但行政机关不能简单以"无证"为由否定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更不能在未依法认定违法建筑、未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的情况下,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本案中,法院正是考虑到案涉房屋的历史形成背景,未将其认定为违法建筑,而是判决区域某府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行政赔偿不能遗漏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范围。 本案中,区域某府仅对原纺织器材厂建设的5幢建筑物进行了评估补偿,对王先生自行加盖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未予充分考虑。天津圣运律师通过申请法院向原评估公司调取档案、申请测绘人员说明情况等方式,成功证明了加盖房屋的存在及面积,推动法院将该部分损失纳入赔偿范围。
第三,举证妨害规则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时,负有对现场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妥善保管的法定义务。如果行政机关未尽到该义务,导致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法院正是运用举证妨害规则,结合当事人主张的物品清单,酌情确定了地上附属物的损失金额。
第四,行政赔偿诉讼需要精准把握各项请求的法律依据。 王先生虽然主张了数十项损失,但并非所有请求都能得到法院支持。例如土地占用费、精神损失费、律师费等,因缺乏法律依据而被驳回。天津圣运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既充分主张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客观评估每项请求的法律依据,确保赔偿请求建立在扎实的法律基础之上。

十三、天津圣运律师提醒:遭遇违法强拆后,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提醒,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亲友遇到类似情况——厂房、养殖场、房屋遭遇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或者对补偿赔偿金额不满意,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强拆发生前后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包括房屋权属证明、照片录像、财产清单等;

  1. 不要错过法律救济期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都有严格的时间规定,超过期限将丧失胜诉权;

  1. 先确认强拆违法,再主张赔偿。行政赔偿的前提是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这是维权的重要步骤;

  1. 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不要采取过激行为,以免陷入被动;

  1. 选择专业的行政法律师团队,能够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专注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在征地拆迁、行政赔偿、行政复议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天津圣运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本文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对当事人姓名、具体村庄、街道、门牌号、完整案号及部分文书编号等信息进行了脱敏处理。本文所涉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以相关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2026-10-1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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