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圣运律师代理不履行补偿职责行政复议案:邹先生在江苏省苏州市某区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2019年被纳入征收范围。因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邹先生先向市政府申请履职,被法院裁定驳回,认定应当由区政府负责。随后邹先生向区政府提交补偿申请,区政府收到后却不回复、不处理。天津圣运律师介入后,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经审理认为,在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区政府应当及时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责令区政府对涉案房屋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胜案结果
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苏行复第×号),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本案中,申请人作为涉案房屋的家庭成员与涉案房屋的补偿安置存在利害关系,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23)苏0508行初X号行政裁定书、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5行终X号行政裁定书已认定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本案应当由吴中区政府负责本案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被申请人虽经与申请人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故在未能与申请人就涉案房屋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当及时依法以书面形式对涉案房屋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至于邹先生户口曾迁出又迁回能否享受以及享受何种补偿安置利益,由被申请人依据当地的政策认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对位于苏州市某村6组后村江南14号的房屋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邹先生
被申请人:苏州市某区人民政府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江苏省苏州市某区某村
案件类型:行政复议(不履行补偿职责)
案号:[2025]苏行复第×号
代理律师:天津圣运律师
复议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
复议决定时间:2025年7月
一、案件背景:合法宅基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邹先生系江苏省苏州市某区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
该宅基地占地面积347.19平方米,建筑面积518.88平方米。
邹先生的父亲邹老先生(已故)原有4间住房、1间猪棚,位于现苏州市某村,家庭成员包括邹老先生、邹老太太(邹老先生妻子)、邹先生的哥哥(长子)、邹先生(次子)。
1986年3月,邹老先生申请翻建住房,拆除老屋4间和1间猪棚,就地翻建平房3间(实际增加建造2间辅房)。
1989年12月,邹老先生以子女达到婚龄,需要分户为由,申请新建房屋,拆除2间辅房翻建3间平房,由邹先生居住,原批建的3间平房由邹先生的哥哥居住。
1997年,邹先生的哥哥独立申请建房,拆除平房3间。
二、2019年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2019年11月,苏州市某局作出《征地告知书》,邹先生的上述宅基地和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2019年12月,江苏省某政府作出《XXXX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其中同意苏州市呈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将相关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相关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征收为国有。
2020年2月,苏州市政府作出《苏州市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载明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资规吴中分局组织实施。
2020年3月,苏州资规吴中分局向吴中区政府呈报《关于苏州市XXXX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请求吴中区政府批准该局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吴中区政府予以批准。
根据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21)苏0506行初X号行政判决书内容,某村位于征收批复范围内。
三、申请补偿:先找市政府,被法院裁定驳回
因邹先生与征收部门未能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邹先生开始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2023年2月,邹先生向苏州市政府提交《安置补偿申请书》,要求苏州市政府对其位于某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苏州市政府收到后未作书面回复。
邹先生不服,诉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在该案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某村位于上述征地范围内。
2024年10月,姑苏区法院作出(2023)苏0508行初X号行政裁定书,认定2019年征地行为发生时,由苏州市相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案涉征地补偿安置的职责。邹先生于2023年要求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应当适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地安置补偿协议、作出征地安置补偿决定。
结合本案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苏州资规吴中分局作出及经吴中区政府批准实施的事实,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应当由吴中区政府负责本案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苏州市人民政府不具有对邹先生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遂驳回了邹先生的起诉。
邹先生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2024年12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5行终X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四、再找区政府:提交申请后石沉大海
既然法院说应该找区政府,那邹先生就去找区政府。
2025年2月,邹先生向吴中区政府提交《安置补偿申请书》,要求区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然而,申请书寄出去后,却石沉大海。
吴中区政府收到申请后,既不处理,也不回复。
五、天津圣运律师介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多次沟通无果后,邹先生找到了天津圣运律师。
天津圣运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仔细审阅了宅基地材料、房屋平面图、征地批复、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历次行政裁定书等全部材料。
天津圣运律师经过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在邹先生已经向区政府提交补偿安置申请、且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区政府应当及时依法以书面形式对涉案房屋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区政府收到申请后不回复、不处理,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天津圣运律师代理邹先生,依法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补偿职责违法;
并责令其依法履行。
六、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不具备主体资格,且未收到申请
被申请人吴中区政府在复议程序中辩称:
一、申请人不具备提起案涉补偿申请的主体资格,其放弃声明亦违反诚实信用。申请人婚后迁至妻子所在户,成为蠡墅社区南厍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4年所在户已签署搬迁补偿协议并获得安置补偿,故申请人不具备案涉补偿主体资格。虽申请人通过协议放弃房屋份额,但征收以家庭户为单位,家庭成员数量影响安置面积,其事后放弃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二、被申请人已经履行职责,未能达成补偿的核心原因在于申请人自身。自拆迁工作启动以来,属地城南街道已经与申请人进行了多次沟通,但申请人始终不积极参与,因此未能达成协议并非被申请人怠于履行职责。对于申请人所谓的"履职申请",被申请人实际并未收到,该申请仅仅是一种形式,无单独的诉的利益。
三、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未受到减损。申请人所述房屋并未遭受强制拆除,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财产权利并未受到不利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未受到减损,不符合行政复议"合法权益受损"这一核心受案前提,其提起行政复议明显不符合条件。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七、复议机关审理:区政府应当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邹先生的父亲邹老先生(已故)原有4间住房、1间猪棚,位于现苏州市某村,家庭成员包括邹老先生、邹老太太(邹老先生妻子)、邹先生的哥哥(长子)、邹先生(次子)。
1986年3月,邹老先生申请翻建住房,拆除老屋4间和1间猪棚,就地翻建平房3间(实际增加建造2间辅房)。
1989年12月,邹老先生以子女达到婚龄,需要分户为由,申请新建房屋,拆除2间辅房翻建3间平房,由邹先生居住,原批建的3间平房由邹先生的哥哥居住。
1997年,邹先生的哥哥独立申请建房,拆除平房3间,原地翻建3楼3底。
2019年12月31日,江苏省政府向苏州市政府作出《某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其中同意苏州市呈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将某社区等3.3742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2.70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某社区等17.0636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009公顷未利用地征收为国有。
2020年2月6日,苏州市政府作出《苏州市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载明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资规吴中分局组织实施。
2020年3月5日,苏州资规吴中分局向吴中区政府呈报《某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请求吴中区政府批准该局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吴中区政府予以批准。
根据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21)苏0506行初X号行政判决书内容,某村江南20号位于927号批复范围内。
2023年2月3日,邹先生向苏州市政府提交《安置补偿申请书》,要求苏州市某府对其位于某村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苏州市政府收到后未作书面回复。邹先生不服,诉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在该案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东湖村6组位于上述征地范围内。
2024年10月12日,姑苏区法院作出(2023)苏0508行初X号行政裁定书,认定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应当由吴中区政府负责本案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苏州市人民政府不具有对邹先生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遂驳回了邹先生的起诉。
邹先生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2024年12月31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5行终X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25年2月13日,邹先生向吴中区政府提交《安置补偿申请书》,吴中区政府未作书面回复,邹先生提起本案行政复议。
八、复议决定:责令区政府对涉案房屋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本案中,申请人作为涉案房屋的家庭成员与涉案房屋的补偿安置存在利害关系,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23)苏0508行初X号行政裁定书、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5行终X号行政裁定书已认定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本案应当由吴中区政府负责本案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被申请人虽经与申请人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故在未能与申请人就涉案房屋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当及时依法以书面形式对涉案房屋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至于邹先生户口曾迁出又迁回能否享受以及享受何种补偿安置利益,由被申请人依据当地的政策认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对位于苏州市某区的房屋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这一复议决定的意义在于:
第一,明确了区政府作为补偿安置义务主体的法定职责;
第二,指出了在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区政府应当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不能一直拖着不处理;
第三,至于户口迁出又迁回能否享受补偿,由区政府依据政策认定,不能简单以"不具备主体资格"为由就拒绝处理。

九、律师点评:征收了不给补偿,找哪个部门?
天津圣运律师认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很多被征收人都会遇到这样的困惑:
我的房子被征收了,但补偿一直拿不到。我该去找谁?
找市政府?市政府说这是区里的事,你找区里去。
找区政府?区政府说我们没收到你的申请,或者说你不具备主体资格。
总之就是互相推诿,就是不解决问题。
本案就是这样一起典型的案件。
邹先生的房子2019年就被纳入征收范围了,但直到2025年,还是没有拿到补偿。
先是向市政府申请履职,被法院裁定驳回,说应该找区政府。
然后向区政府提交申请,区政府却不回复、不处理。
天津圣运律师介入后,通过行政复议,成功责令区政府对涉案房屋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这提醒广大被征收人:
第一,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你应该找区政府、县政府,而不是找市政府、省政府。
第二,如果区政府收到你的申请后不回复、不处理,你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要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第三,不要因为政府说"你不具备主体资格"就放弃。到底能不能享受补偿,应该由政府依法作出认定,而不是一句话就把你打发了。
第四,法律程序是有讲究的。先找谁、再找谁,一步走错就要走弯路。最好是找专业的人帮你规划路径。
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情况——房屋被征收了但一直拿不到补偿、向政府申请履职但互相推诿、或者被各种理由拒绝,不妨联系天津圣运律师,让专业的人帮您走对路、办对事。
本文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对当事人姓名、具体村庄、街道、门牌号、完整案号及部分文书编号等信息进行了脱敏处理,政府公章相关内容已做模糊化处理。本文所涉案件事实及复议结果以相关生效行政复议决定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