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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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真实拆迁案例,见证每一次成功维权
——租赁的厂房因高铁项目被征收,为核实补偿怎么算的、发给谁了,承租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结果两次被以"涉及第三人隐私、第三人不同意"挡回。天津圣运律师代理诉讼,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征地补偿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以第三人同意为前提。这起发生在山东省济南市的案例告诉我们:补偿费用花在哪,必须晒在阳光下。
案件结果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经审理认为:原告申请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征地补偿职责过程中制作和保存的信息;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于应当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征地补偿费用的测算和发放应当公开接受监督,不属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范畴,公开不需要征得第三人同意。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申请的信息予以公开。
案例基本信息
一、案例背景:租赁厂房被高铁项目征收,为核实补偿申请公开费用清单
那一年,山东省济南市某区,某先生租赁部分厂房从事家具生产经营,厂房位于高铁项目征地范围内。厂房被征收后,某先生遭受重大损失。为核实征收补偿的合法性,某先生向区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书面公开:拆迁补偿费用清单、房屋拆迁补偿、营业损失、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装修费等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以及空调等附着物设施的评估报告。
二、当事人对履职答复的疑问或质疑:补偿费用花在哪,凭什么不能公开?
区政府第一次答复:补偿款涉及出租人的个人财产隐私,不能公开。某先生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责令区政府限期答复。区政府第二次告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人,鉴于第三人不同意公开,无法公开。
某先生质疑:我租的厂房被征收,补偿怎么算的、发给谁了、用在哪里,直接关系到我的搬迁损失和权益,凭什么以"涉及第三方隐私"就不公开?征地补偿是公共事务,本来就该接受监督。
三、法院认定:补偿费用发放使用情况应主动公开,不以第三人同意为前提
法院认定之一:关于应主动公开。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设区的市级政府、县级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被告作为县级政府,对原告申请的相应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法院认定之二:关于第三人同意。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但征地补偿费用的测算和发放应当公开接受监督,并不属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范畴。
四、法院判决:被告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信息予以公开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申请的信息予以公开。
五、律师点评:"涉及第三方隐私"挡不住补偿费用公开
天津圣运律师点评:本案的关键点,是打破了"补偿信息涉及第三人隐私就不公开"的惯性做法。征地补偿费用的测算、发放、使用,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共同利益和社会监督,属于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以第三人是否同意为前提。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某先生,从"应主动公开"和"不属隐私"两处切入,最终法院判决政府必须公开。这也提醒被征收人、承租人:遇到补偿信息被以"隐私"为由拒绝,不要轻易放弃,依法起诉,补偿费用必须晒在阳光下。
六、天津圣运律所提醒:征收补偿信息,这些你有权知道
天津圣运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被拆迁承租人: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在征地拆迁、宅基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天津圣运律师,咨询专线:18502688682 或 022-24165877,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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