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圣运律师代理行政强制拆除纠纷案件:黄先生、陈女士在福建省福州市村集体土地上建有自建房屋。区域某府以房屋属于违法建设为由张贴通知,限期自行拆除,后直接组织实施强制拆除。黄先生、陈女士认为该强拆行为程序违法,委托天津圣运律师提起行政诉讼。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案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胜案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无论拆除对象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物,都必须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本案区域某府在催告之后,没有证据证明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亦未作出并送达书面强制执行决定,案涉强拆行为程序违法;因房屋已经拆除,不具备可撤销内容,依法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区域某府对黄先生、陈女士案涉自建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违法。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区域某府负担。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黄先生、陈女士
被告:区域某府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行政诉讼(行政强制拆除纠纷)
案号:榕行初字第 X 号
代理律师: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程序:一审
一、案件背景:自建房屋收到限期拆除通知后遭强制拆除
黄先生、陈女士系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在本村集体土地上建设三层自建房屋,该房屋划入项目征地范围。
区域某府以清理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在房屋外墙张贴通知,要求二人限期自行拆除房屋,逾期将实施强制拆除。在未和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区域某府直接将案涉房屋强制拆除,屋内物品一并损毁。二人不服该强拆行为,委托天津圣运律师提起行政诉讼维权。
二、天津圣运律师介入:梳理程序违法要点,提起行政诉讼
接受委托后,天津圣运律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证据文书,锁定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强拆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
天津圣运律师认为,即便案涉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依然要完整履行催告、听取陈述申辩、出具并送达书面强制执行决定等法定流程。区域某府跳过关键程序直接强拆,属于程序违法,应当确认强拆行为无效。律师整理证据、起草诉状,向人民法院起诉,庭审中提交证据、发表代理意见。
三、被告答辩:案涉建筑属于违建,强拆程序合法
区域某府在诉讼中提出答辩意见:
案涉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物,国土部门此前已经发布公告,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建事实清楚;
本次强拆有地方性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被告是有权实施强拆的主体;
强拆前工作人员已经劝离当事人、搬离屋内财物,没有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强拆行为程序正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四、法院审理:围绕行政强制程序合法性开展审查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归纳案件核心争议:区域某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应当确认违法。
五、法院认定一:建筑属于违建,不能免除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法院观点: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只影响实体上是否应当拆除,不能免除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义务。只要实施强制拆除,就必须完整遵守行政强制相关法定流程。
六、法院认定二:无证据证明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程序缺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后,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予以记录复核。
法院查明,被告张贴的通知仅能视为催告环节,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催告之后听取了黄先生、陈女士的陈述、申辩,也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主动放弃该权利。陈述、申辩是行政相对人的法定权利,行政机关无法举证的,承担不利后果。
七、法院认定三:未作出、未送达书面强制执行决定,程序严重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法院查明,区域某府在强拆实施前,没有制作书面强制执行决定书,也没有向当事人送达该文书,强制执行链条存在重大程序缺陷。
八、法院认定四:房屋已经灭失,不具备撤销条件,应当确认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应当判决确认违法。
法院查明案涉房屋已经拆除完毕,被诉强拆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无法通过撤销判决恢复原状,因此应当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九、最终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确认区域某府对黄先生、陈女士案涉自建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违法。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区域某府负担。

十、天津圣运律师案件点评
天津圣运律师提示,在征地拆迁、违建整治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只要房屋被认定违建,行政机关就可以直接拆除。但《行政强制法》对全部强制拆除行为统一设置了刚性程序要求,违建身份不能成为行政机关跳过程序的理由。 催告不等于全部强制执行流程。张贴限期拆除通知只是催告,催告完成后,行政机关还必须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之后出具、送达书面强制执行决定书,多个步骤缺一不可。
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行政机关主张已经听取当事人意见、送达法律文书,需要提交书面笔录、送达回证等证据,没有证据支撑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拿到强拆确认违法判决,是后续行政赔偿维权的基础。当事人可凭该判决,进一步主张房屋、屋内物品损失赔偿,弥补自身财产损害。
十一、天津圣运律师提醒
收到限期拆除、催告类文书,不要忽略文书载明的复议、起诉期限,及时保存通知原件、现场照片视频等全部证据;
行政机关实施强拆前,必须出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书,无书面决定直接拆除,大概率属于程序违法;
遭遇强拆优先保障自身人身安全,同步拍摄视频固定强拆主体、屋内财物情况,避免激烈冲突;
强拆案件起诉期限有限,房屋被拆除后,尽快咨询专业行政法律师,在法定期限内起诉,避免错过维权时机。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在征地拆迁、宅基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天津圣运律师,咨询专线:18502688682 或 022-24165877,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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