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在山东省滨州市某区某村有一处住宅。村里搞城中村改造,区政府发了份征求意见稿,说整个村子都要征收。王先生心里其实直犯嘀咕 —— 补偿看着不太够,可想着政府搞建设,配合就配合吧,于是把合同签了,房也腾了。可后来他越想越不对劲:征我的地,总得有征地批文吧?他跑去国土部门一问,人家告诉他:你们村的土地,压根还没征收呢!王先生这才缓过神来:合着这是用签合同,把征收这关给 "绕" 过去了。他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区政府以签合同的形式征收房屋的行为违法。一审法院却裁定驳回,说签了合同、领了钱,这事就跟你没关系了。王先生不服,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说得明白:协议购买代替不了法定征收,这违法。最终裁定:撤销一审,指令滨州中院继续审理。这起发生在山东省滨州市的案例告诉我们:打着 "协议拆迁" 的旗号,也绕不开法定的征收程序。
胜案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先生在山东省滨州市某区某村有住宅一处;被上诉人当地某府发布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称拟对整村区域的土地、房屋实施征收;上诉人为配合征收工作,与区房屋征收办签订了征收补偿合同并腾退房屋;后上诉人向国土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该村土地尚未征收,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上诉人以签订征收补偿合同的形式征收上诉人房屋的行为违法。一审法院认为:征收补偿合同属于行政协议,不等同于征收行为,上诉人签订合同领取补偿款后,被上诉人对房屋的后续处分与上诉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裁定驳回起诉。上诉人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除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征收之外,人民政府采取其他形式征收土地或者房屋的行为均缺乏法律依据。被上诉人所辩称的协议拆迁,实质上是以协议购买的方式代替了应当依法进行的征收补偿工作。征收补偿合同不能取代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土地或房屋征收。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鲁 XX 行初 XX 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行政诉讼二审(协议拆迁代替法定征收)
案 号:(XX)鲁 XX 行终 XX 号
上 诉 人:山东省滨州市某区某村王先生
被上诉人:当地某府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天津圣运律师
案件结果: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滨州中院继续审理
一、案例背景:村里搞城中村改造,签了补偿合同腾了房
山东省滨州市某区某村,王先生在村里有一处住宅。当地搞城中村改造,区政府发布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说拟对整村区域的土地、房屋及其他构筑物实施征收。王先生虽然觉得补偿不太合理,但为了配合政府工作,还是与区房屋征收办签订了征收补偿合同,在规定期限内腾空了房屋,还认购了安置房。
二、当事人对履职答复的疑问或质疑:后来才发现,村里的地根本没被征收
签完合同、腾完房,王先生心里一直有个疑问:这次征收的征地批文在哪里?他向市国土局、省国土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某居委会征地批文、"一书四方案" 和征地红线图。结果各部门答复:某居委会土地尚未征收。王先生这才明白:原来区政府根本没有依法作出征收决定,而是用 "签合同" 的方式,直接把他的房子收了。他认为:这是以欺骗方式征收房屋,行为违法。
三、律师介入:天津圣运律师抓住 "协议拆迁不能代替法定征收" 这一关键
天津圣运律师介入后,指出核心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除此之外,人民政府采取其他形式征收土地或者房屋的行为,均缺乏法律依据。区政府所谓的 "协议拆迁",实质上是以协议购买的方式代替了应当依法进行的征收补偿工作。征收补偿合同不能取代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土地或房屋征收。
四、二审裁定:协议拆迁不能代替法定征收,撤销一审,继续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征收之外,人民政府采取其他形式征收土地或者房屋的行为均缺乏法律依据,也为现行法律所不容许。被上诉人所辩称的协议拆迁,实质上是以协议购买的方式代替了应当依法进行的征收补偿工作。征收补偿合同不能取代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土地或房屋征收。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鲁 XX 行初 XX 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五、律师点评:协议拆迁不能代替法定征收程序
天津圣运律师点评:这起案件的关键,就是 "协议拆迁" 和 "法定征收" 根本不是一回事。有的地方搞征收,不出征收决定,直接让老百姓签协议、腾房,看着是 "你情我愿",实际上把法律规定的征收程序全绕开了 —— 没有征收决定、没有补偿决定,程序上漏洞百出。省高院这次把话说得很透:征收补偿合同,替代不了依法定程序进行的征收。天津圣运律师代理王先生上诉,抓住这个要害,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这也在提醒大家:遇到 "协议拆迁",先别急着签,问一句 —— 征收决定在哪儿?没有征收决定的 "协议拆迁",本身就是违法的。
六、天津圣运律所提醒:遇到 "协议拆迁",注意这几点
天津圣运提醒:
征收房屋必须有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没有征收决定,直接让你签协议腾房的,属于以协议代替法定征收;
签了补偿协议、领了补偿款,不代表你不能再起诉确认征收行为违法;
认为征收行为违法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违法;
一审被驳回起诉的,不要灰心,及时上诉,二审是纠正错误的重要机会;
拿不准的时候,及时咨询天津圣运律师等专业法律帮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专注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在征地拆迁、宅基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天津圣运律师,咨询专线:18502688682 或 022-24165877,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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