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吴先生向区域某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案涉征收决定。区域某府工作人员签收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答复,还抗辩没有收到申请、相关信息已经主动公示。吴先生委托天津圣运律师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令区域某府限期依法公开案涉征收决定。
胜案结果
法院审理认定,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区域某府已经签收当事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其逾期不予答复的理由不能成立;征收决定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以已经公告、未缴费为由免除答复义务。判决责令区域某府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对吴先生申请的征收决定依法予以公开。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吴先生
被告:区域某府
委托代理人: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贵州省都匀市
案件类型: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纠纷)
案号:黔南行初字第 X 号
审理机关: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一、案件背景:邮寄征收信息公开申请,被告签收后无答复
吴先生房屋位于案涉征收决定范围之内,为核实征收相关情况,通过 EMS 特快专递向区域某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案涉征收决定。快递由区域某府工作人员当日签收,但区域某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吴先生作出任何答复,也没有告知延期。吴先生不服,委托天津圣运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天津圣运律师介入:固定签收证据,主张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接受委托后,天津圣运律师整理快递底单、物流签收记录、权属证明等全套证据。庭审中重点提出:当事人与征收决定具备利害关系,享有信息公开申请资格;快递签收记录能够证实被告已经收到申请;征收决定属于法定公开信息,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负有答复、公开的义务。
三、被告答辩意见
区域某府答辩称,负责收发的工作人员姓名和快递签收登记名字不一致,并未收到这份信息公开申请;相关征收决定早年已经对外公告公示;同时主张申请人没有缴纳邮寄、复制成本费用,因此无需向申请人提供信息,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四、法院审理:签收事实可以确认,不得拒绝履行公开职责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并认定:
吴先生房屋处在征收范围,和案涉征收决定有利害关系,具备信息公开申请资格;结合快递回执、物流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区域某府已经签收信息公开申请,被告所称未收到申请的辩解不予采信。
征收决定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即便此前已经对外主动公告,也不能免除收到申请之后答复、公开的法定义务。
收取复制、邮寄成本费用,不能作为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理由。
五、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责令区域某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对吴先生申请的征收决定依法予以公开。
一审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六、天津圣运律师案件点评
天津圣运律师提示,以 EMS 邮寄信息公开申请,留存好快递底单、物流签收记录,是证明行政机关收到申请的关键证据。
行政机关不能以 “已经公告过”“没有交工本费” 等理由拒绝答复。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是两项独立义务,只要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就需要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答复。
七、天津圣运律师提醒
申请征地类政府信息,优先选择 EMS 邮寄方式,妥善保存快递单、物流查询截图;
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的权利人,对征收决定、补偿方案等文件,有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机关签收后超期不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职责;
征地维权中的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有严格时限要求,遇到行政机关拒绝、拖延答复,建议尽早咨询专业行政法律师。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在征地拆迁、宅基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天津圣运律师,咨询专线:18502688682 或 022-24165877,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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